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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电子发票”

Q

纳税人在青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是否还需验旧?

A
您好,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在领用前无需进行验旧操作。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发票需在领用前进行验旧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28 08:44:21青岛
Q

青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哪里可查看“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的历史记录?

A
您好,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设有历史查询功能,该功能可展示历史税率调整记录、时间及状态筛选等,可通过“税率调整记录查询”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28 08:44:20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青岛
Q

当月开具的蓝字发票,当月红冲后发现发票额度未恢复,应该如何处理?

A
您好,请检查您是否以销售折让的方式发起红冲,若非此情况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根据业务规则,开具蓝字数电票当月又开具红字数电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电子发票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也不会增加其可用发票额度。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26 16:57:51安徽
Q

我领的纸质发票为什么在税控盘里找不到了?

A
您好,如果您已切换成数电票纳税人,您的空白纸票在您在线切换为数电票纳税人后汇总转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无感切换为数电纸票,您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查询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26 11:26:02安徽
Q

电子发票开错了可以作废重开吗?

A
电子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冲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26 10:44:06安徽
Q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如何办理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撤回?

A
您好,您可以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中点击【税务数字账户】跳转至电票平台,在电票平台中点击【发票额度调整申请】,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在需要撤销的申请记录点击撤销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25 17:09:18安徽
Q

购买方获取的数电发票已抵扣(购买方已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是否可以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是选择“销售折让”,实现部分红冲的操作?

A
您好,是可以进行部分红冲的,您可以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点击【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输入查询条件,找到需要部分红冲的发票,并点击【选择】。选择开具红字发票原因“销售折让”,系统允许该发票部分红冲,您可以勾选需要部分红冲的商品明细,输入统一折让率并点击【确定】。您也可以在点击右下角的【确定】按钮之后,手动修改需要部分红冲的金额。点击【提交】确认成功后,数电票销售折让部分红冲就完成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25 16:36:37安徽
Q

企业税控设备丢失无法进行抄报税,不能申报增值税怎么办?

A
您好,若您税控设备丢失,无法进行抄报税和增值税申报,您可以携带空白发票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税控设备注销业务。注销税控设备后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且每月无需进行“抄报税”即可进行增值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20 16:54:02安徽
Q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24年“有奖发票”活动的通告

A
为推动汽车、家电、家具家装等消费品以旧换新,活跃市场氛围,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4〕27号),从2024年9月1日起,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范围内开展2024年“有奖发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范围“有奖发票”的活动范围,是广东省汽车、家电、家具家装等行业经营者从2024年9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依法开具给个人消费者的零售汽车、家电、家具家装等消费品的价税合计超过100元的普通发票,包括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零售汽车、家电、家具家装等消费品的发票票面上显示商品和服务分类简称应在“机动车、空调、家用制冷器具、家用通风电器具、家用厨房电器具、家用清洁电器具、家用美容保健电器、家用电热电力器、非电力家用器具、家用音视频设备、移动通讯设备(手机)、电子计算机、家具、建筑服务”内,家装材料发票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应在“涂料、木制品、金属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塑料制品、电线电缆、照明装置”内。  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一)红字普通发票。(二)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四)受票方为非个人消费者的普通发票。(五)受票方未填写个人真实姓名的普通发票。二、参与方式个人消费者取得上述普通发票后,自2024年9月1日起通过“粤税通”小程序扫描发票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相关信息,登记参与“有奖发票”活动。三、开奖方式(一)即时开奖,个人消费者取得符合条件的普通发票,可通过“粤税通”小程序直接参与即时开奖。(二)定期开奖,凡已参与即时开奖的普通发票均可参与定期开奖。开奖时间和开奖结果将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广东税务”、“广东商务”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四、奖项设置(一)即时开奖共设3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100元、200元、500元。(二)定期开奖设现金奖和特别奖,现金奖设人民币税前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5个等次,特别奖为星级酒店住宿。五、奖金兑付(一)即时开奖的中奖奖金通过第三方支付方式即时给付中奖者。(二)定期开奖的现金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中奖者。由中奖发票上注明的真实姓名本人进行兑奖,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指定地点完成奖金兑付。逾期未兑付的,视为弃奖,弃奖奖金结转下期。定期开奖的特别奖,由中奖发票上注明的真实姓名本人在兑现时限内联系相关星级酒店进行兑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弃奖。1.兑奖所需资料(1)兑奖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提供参与活动时登记的手机号码。(2)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原件;中奖发票为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PDF、OFD、XML格式)。2.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兑奖(1)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2)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三)兑奖者兑奖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方代扣代缴。六、经营者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开具虚假发票的,消费者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七、本通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商务厅负责解释。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17广东
Q

山西省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何处理?

A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时,应当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红字发票需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14 17:35:50山西
Q

山西省企业租房给职工做宿舍,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范围: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和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和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和职工交通补贴等。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14 17:35:50山西
Q

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并处理了3%农产品专用发票后,统计确认时带不出发票数据?

A
您好,您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3%农产品专用发票,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抵扣类勾选】-【待处理农产品】-【从小规模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查询处理完成后,需要再到【抵扣勾选】模块对发票进行勾选之后,才能在【统计确认】体现到该发票的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12 15:38:06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国
Q

如何进行抄税清卡?

A
您好,若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每次开具完毕后系统自动归集“数电”发票开票数据,无需进行抄税、清卡步骤。若您使用原税控设备,在纳税申报期内,仍需按原操作流程进行抄税、清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12 15:37:26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国
Q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哪个模块可以做发票勾选确认?

A
您好,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发票勾选确认”模块对发票进行用途勾选、用途确认等。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点击【税务数字账户】跳转至电票平台,选择【发票勾选确认】可进入该模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12 15:37:03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国
Q

蓝字发票如何作废

A
您好,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成品油专用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冲红。若您需要作废数电纸票,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功能菜单依次选择【开票业务】-【纸质发票业务】-【纸质发票作废】模块进行作废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11 14:29:51安徽
Q

重庆市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

A
《重庆市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已经2024年5月20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胡衡华2024年6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重庆市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完善税费治理机制,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依法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收、社会保险费、政府非税收入的总称。本办法所称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为了保障税务机关及时足额征收税费、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所采取的协助、支持、监督管理等措施的总称。第三条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政府统筹、税务主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同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措施。所需经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税费征管和服务工作。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开展税费征管和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支持税务机关开展税费征管和服务工作。第六条本市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税费征管和服务工作的区域协作。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战略部署,持续推进川渝地区税费政策趋同、执法标准统一、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逐步实现税费征管和服务一体化。第七条对在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征管协同第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征收税费,不得违法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费,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税费收入。第九条市税务机关应当建立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体系,推进税费数据以及业务系统的汇聚联通,推动智慧税务应用,完善对纳税、缴费行为的数字化智能管理,提升税费征收管理能力,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的办事负担。第十条涉税费数据共享实行目录管理,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开展共享。市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市税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发布、更新涉税费数据共享目录。目录之外的涉税费数据共享需求,由市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解决,并及时纳入目录管理。涉税费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税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预测税费收入,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税费征收情况、税费增减变化因素以及年度收入预测,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费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第十二条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共享股权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社会组织举办人变更等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个人股权转让以及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登记时,应当依法查验与该股权交易、财产份额交易相关的完税、免税信息;查验无结果或者查验结果异常的,应当告知纳税人依法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经确认已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完税、免税信息。第十三条民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受理相关主体注销登记申请时,应当依法查验清税证明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情况;查验无结果或者查验结果异常的,应当告知相关主体先行取得清税证明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与前款规定的部门共享清税证明、注销税务登记信息。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因税费征管或者落实优惠政策需要,提出专业资格认定、专业信息确认请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及时进行认定或者出具意见。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纳税人、缴费人不再符合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税务机关。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依法查验与权属登记相关的税费申报缴纳信息;查验无结果或者查验结果异常的,应当告知纳税人、缴费人依法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经确认已经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的,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相关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共享相关税费申报缴纳信息,完善不动产登记协同机制。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税费征管工作,健全派驻联络机制,实现税警双方案件信息互联互通和联合办案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税务机关因税费征管、案件办理需要,可以向公安机关查询纳税人、缴费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身份证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情况、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信息,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检验手续时,应当依法查验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协作,建立健全数据共享、联席会议等机制,推动税费征管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人民检察院公共利益保护衔接联动。在人民法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办理强制清算以及破产等案件时,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征收相关税费。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在税费征管中需要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缴费人用电、用水、用气、车辆通行、仓储物流等情况时,有关事业单位、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第十九条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医保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为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政府非税收入提供必要的征缴信息,协助开展征缴工作。税务机关应当向前款规定的部门及时反馈社会保险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明细信息。第二十条地方金融管理、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费违法线索的,应当依法移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收到税费违法线索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会同司法行政、人力社保、医保等部门建立健全税费争议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畅通税费诉求收集、响应和反馈渠道,运用和解、调解等方式,及时、有效化解税费争议。第三章税费服务第二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办税缴费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为智能办税缴费服务提供场所、设施保障。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分析预警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突发事件风险排查,实现办税服务厅动态监控。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周边治安、城市管理和消防秩序的整治,发现可能影响办税缴费服务场所正常秩序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发出预警信息。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税费法律法规、政策的普及宣传,发挥税费宣传的教育引导作用,在全社会营造诚信办税缴费的氛围。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无偿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咨询服务,无偿组织办税缴费培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依法办税缴费的意识和能力。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优化办税缴费等服务流程,实现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移动终端办理和跨区域办理。税务机关应当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有特殊需求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预约服务、帮办服务、延时服务等必要的办税缴费便利。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推进电子税务局与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深化“一网通办”税费事项改革,提升跨部门联办能力。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机制,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精准、便捷、充分享受税费优惠。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利用税费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第三方涉税费信息等,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风险提示服务。税务机关应当为有需求的市场主体提供国际税收政策指引,提示市场主体防范涉外税收风险。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推进电子发票应用,建立与电子发票相匹配的服务模式,为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非税票据电子化。财政、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核算、归档等工作,引导市场主体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第三十条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税务机关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利用纳税信用信息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机制,提高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水平。第三十一条支持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加强税费专业服务规范化建设,提高税费专业服务能力,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税费服务。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税费专业服务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服务准则以及职业道德要求,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违规发布信息和招揽业务等活动。税务、司法行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加强指导监管,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二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在税费宣传、诉求反映、争议化解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税费志愿服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逐步将税费监管纳入跨部门综合监管,增强监管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监管体系。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税费监管和欠缴税费征缴,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开展催报催缴、税务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用惩戒等措施,防止税费流失。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完善实名办税缴费以及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对税费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税务机关推进税费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纳税信用、社会保险费以及政府非税收入缴费信用与其他领域社会信用的联动管理,依法实施信用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第三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的监督,通过督查督办、检查评估等方式推动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落实。第三十六条税务机关就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无法协商解决的,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与对应级别的主管部门协商解决或者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中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进行举报。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经责令改正仍不履行职责或者造成税费流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4号)同时废止。
Q

电子税务局中的税务数字账户模块需要开通吗?

A
您好,税务数字账户无需开通,若该公司为试点纳税人,即可登陆电子税务局,在首页“热门服务”中点击【税务数字账户】即可跳转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06 08:42:37税务数字账户 安徽
Q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优化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通告

A
自我市开展有奖发票活动以来,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社会反响良好,为进一步做好有奖发票工作,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对有奖发票活动进行了优化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有奖发票的范围(一)有奖发票的范围为消费者在青岛市范围内用于个人消费并经过有奖发票系统验证的普通发票。(二)具体发票种类包括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票不能参加开奖:1.购买方为非个人消费者的发票;2.未通过有奖发票系统验证的发票;3.已开具红字发票所对应的原发票;4.开奖时已作废的发票;5.票面有“收购”字样的发票;6.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7.非正常户开具的发票;8.自开票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发票;9.单张发票金额在50元(不含)以下的发票。二、有奖发票的开奖设置有奖发票分为两次开奖。第一次开奖为即开即奖。消费者取得符合条件的发票后,可通过支付宝“发票管家”功能菜单或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微信公众号(青岛税务)“有奖发票”功能菜单,参与发票查验和即时开奖。中奖奖金通过电子支付方式(支付宝或微信)即时给付中奖者。第二次开奖为定期开奖。定期开奖每半年一次,具体开奖日期将在青岛市税务局网站及我市部分媒体上进行告知。除现场公布中奖结果外,消费者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http://qingdao.chinatax.gov.cn)官方网站及青岛市税务局指定的平台查询第二次开奖结果及兑奖地点。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发票进入二次待开奖发票库,参与定期开奖:(一)参与第一次开奖的;(二)在有奖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实名制注册的;(三)经过系统校验后的。三、有奖发票的奖金设置第一次开奖即开即奖共设置五个等级奖项:一等奖100元,二等奖50元,三等奖20元,四等奖10元,五等奖5元。第二次开奖定期开奖共设置四个等级奖项:一等奖1个,奖金2万元;二等奖3个,奖金各1万元;三等奖6个,奖金各5000元;幸运奖10个,奖金各3000元。四、定期开奖的兑奖要求(一)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进行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二)兑奖所需资料:1.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奖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与二次开奖时登记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兑奖。2.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中奖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与二次开奖时登记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版式文件打印件兑奖。(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1.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2.未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或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3.超过兑奖时限的发票;4.已作为单位消费入账的发票;5.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6.手机号码验证不通过的;7.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四)兑奖者领取定期开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五、违法举报(一)销售方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消费者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二)税务机关发现伪造、变造中奖发票或冒领奖金等骗取奖金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六、其他事项(一)本通告的具体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负责解释。(二)本通告自2024年6月6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2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06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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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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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资委、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广西监管局各监管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提升“全程网办”“一网通办”效能大力拓展“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事项,强化技术保障和宣传引导,加快实现不动产登记全业务类型“网上可办、掌上好办”,全面提升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高频业务网上办理比例。积极推进建立以“全程网办”为主,线下帮办为辅的一体化“跨省通办”服务机制。持续加强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的推广应用,逐步实现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在抵押贷款、税收征缴、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户籍管理、教育入学、财产公证和水电气网过户等应用场景的全覆盖。继续升级“以图询房”服务功能,探索不动产权利人线上授权委托查询和利害关系人线上查询,不断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在线查询服务。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事项标准化和系统一体化建设,逐步实现不动产登记系统所有事项与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双向对接,实现全区不动产登记业务事项“一张清单”和数据实时归集、共享,不断提升“一网通办”政务服务能力。二、创新服务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同步办结”围绕项目建设全周期,主动延伸服务,提前对接开展地籍调查,深化不动产单元代码应用,打通上下游、内外部相关业务环节,建立健全土地供应、规划许可、消防验收、人防验收、竣工验收、税费缴纳、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共享、并行办理机制,常态化开展“交地即交证”“竣工即交证”“交房即交证”。积极推进土地首次登记和土地抵押登记一并办理,根据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和不动产不同物理形态,打通纯土地抵押、在建建筑物抵押和房地产抵押,合并办理抵押权注销、新抵押权设立、抵押权变更等,满足项目建设不同阶段的抵押融资需求。三、主动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企业水平进一步优化完善服务企业专窗,为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常态化提供“绿色通道”。全力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改革发展,对企业改制重组涉及权属转移的,符合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减征、免征、暂不征收或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通过综合窗口申请登记、办税,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收事项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及时依法办理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的土地,仅涉及权利人名称变更的,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变更登记。对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微企业,全面实施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承诺制,由小微企业直接在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中勾选和签字承诺,不得要求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四、持续强化登记、交易、缴税、抵押等业务高效协同加强部门协调对接,完善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设置,优化人员配置,提高综合窗口服务能力和业务办理比例,加快综合窗口向“一窗办理、集成服务”升级。全面实行不动产登记税费“一次收缴,自动清分”,加快应用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进代开发票业务网上可办,为纳税人提供代开发票服务。全面推广“不动产登记办税业务场景+区块链”应用,实现不动产登记涉税信息在广西区块链基础设施中国—东盟区块链公共服务平台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区块链应用平台的跨链数据交换。充分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对接打通登记、交易、公积金监管等系统,深化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实现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预告登记、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业务办理无缝衔接,以及不动产与水电气即时联动过户口。持续拓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延伸服务内容和覆盖面,实现抵押登记、转移登记等关联业务就近申办。持续深化不动产登记“带押过户”改革,建立健全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协同、交易资金监管等机制,加快实现“带押过户”业务跨行可办、企业可办、工业商业可办,以及线上可办。探索合并办理“旧抵押权注销+新抵押权设立”“顺位抵押权设立+旧抵押权注销”或者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等抵押登记,实现续贷与不动产登记无缝衔接。五、全面推动登记服务扩面增效和夯实工作基础积极开展延伸延时服务,在乡镇(街道)、村(社区)、银行网点、邮政网点、园区等有条件的地方,设置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方便群众“就近办、随时办”。推行告知承诺制,对于实践中确实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以告知承诺的方式代替。全面开展线上线下帮办代办服务,对线上高频事项推行语音唤起、预约、办理和问答式引导等智能帮办服务;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陪同办、代理办、优先办或者免费寄送等服务。全面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协助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进一步精简非公证继承登记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大力实施律师身份和法律文书线上核验,为律师在线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服务提供一站式服务。全面开展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加快推广存量房预告登记,推进预告登记与签订不动产物权协议同步申办。预告登记结果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发放贷款的依据,税务部门可运用预告登记结果开展税款征收相关工作。持续深化不动产登记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抓好典型示范引领,加强常态化开展教育培训,落实相关保障,全面提升不动产登记队伍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各地要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加大改革创新,合力攻坚破难,持续优化政务工作,持续提升服务效能,不断提高企业群众办事的体验感,增强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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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发票总额度管理。发票开具额度当月没有用完,可以累积到下个月再继续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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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的上限额度。税务机关会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调整。所以说,上月剩余可用额度未使用的部分,不能结转于次月总额度累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5-31 11:20:07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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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07税费重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06优化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