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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电子发票”

Q

新电子税局发票领用时因额度问题阻断,如何处理?(宁夏)

A
您好,目前部分纳税人存在同时使用数电票和税控票“双轨”运行情况。发票额度合并计算,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的,按照纳税人所开具数电票的实际金额扣减发票额度;使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的,在纳税人领用发票时按照领用份数与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之积扣减发票额度,开具时不再重复扣减。上述纳税人在办理发票领用业务时若因为额度问题阻断无法领用,需登录新电子税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使用】-【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模块申请调整额度。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11:24:12发票领用宁夏
Q

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无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是什么原因?(新疆)

A
您好,2024年11月1日后开具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需要进行勾选抵扣,如无法勾选可能原因如下:一、开具日期若为2024年11月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需要在勾选平台进行勾选确认,直接在申报时填写到申报表即可。二、出行人信息未完整填写。三、税收分类编码选择有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1 18:26:21新疆
Q

新电子税务局发票验旧提示“未查询到此段发票的开具信息,请开具后再进行验旧”,但又无法填写开具信息,如何处理?(宁夏)

A
您好,新电子税务局发票验旧提示“未查询到此段发票的开具信息,请开具后再进行验旧”,但又无法填写开具信息,是因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通过其它开票软件开具的发票在新电子税务局仅支持下列票种验(交)旧,其它不支持的票种验(交)旧业务,请您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1 16:44:35发票开具信息宁夏
Q

企业获得财政补贴,如何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开具数电发票?(宁夏)

A
您好,如果您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纳税人,取得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可按下列步骤开具发票:一、以“企业业务”身份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或【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开票业务办理】-【蓝字发票开具】进入,点击【立即开票】进入开票功能。二、在“立即开票”界面,选择【电子发票】,“选择票类”下选择“普通发票”,点击【确定】,进入“发票填开”界面。提示:不征税业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在“购买方信息”栏里,填写“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购买方地址”“电话”等信息。四、填写项目名称,选择“自行选择商品编码”。五、在“自行选择商品编码”界面,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中的“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点击【保存并带入当前行】。六、系统提示:“请确认您是否真实发生不征税业务”,点击【确定】。七、根据情况填写“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含税/不含税)”“金额(含税/不含税)”“税率/征收率”“税额”“备注信息”等,开票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发票开具】。八、发票开具成功后可通过邮箱、二维码、PDF、OFD、XML、打印等交付方式进行传递。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1 16:15:59发票宁夏
Q

纳税人收到进项发票,如何防范开票方擅自红冲?(宁夏)

A
您好,开票方擅自将发票红冲会导致受票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或正常列支成本。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您可以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宁夏),通过【发票入账标识】模块进行入账确认操作,或通过【发票勾选确认】模块进行发票勾选操作,此时如果对方再发起红冲流程,就需经您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才能开具。具体操作路径: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宁夏)后,通过【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发票入账标识】模块进行发票入账操作,或通过【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发票勾选确认】模块进行发票勾选操作。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第八条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报废产品收购发票,光伏收购发票等,不管是否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都可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1 16:15:52发票宁夏
Q

福建省2024年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有哪些?

A
您好,福建省2024年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如下: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邮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96号)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18年第26号)三、《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18年第27号)四、《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18年第38号)五、《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扶贫办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19年第7号)六、《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试点应用“票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通用类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19年第8号)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因疫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2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1 14:29:00废止福建
Q

福建省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纸质发票的密码区是否不再显示密文?

A
您好,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纸质发票,其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1 14:28:22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福建
Q

福建省(不含厦门市)纳税人从什么时候开始可以接收厦门市试点纳税人开的数电发票?

A
您好,自2022年11月30日起,福建省(不含厦门市)纳税人可接收厦门市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1 14:27:39接收福建
Q

福建省税务局对试点纳税人的数电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实行何种管理方式?

A
您好,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1 14:27:33管理方式福建
Q

福建省(不含厦门)纳税人从哪里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A
您好,福建省纳税人进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1 14:27:32福建省 福建
Q

福建省的纳税人可否跨地区开具发票?

A
您好,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仅限在福建省范围内开具;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发票无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1 13:53:03发票福建
Q

福建省数电发票的开票试点纳税人应当如何红冲之前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A
您好,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三、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1 13:52:41试点纳税人福建
Q

(福建)企业在南平向自然人购买鸡禽,自然人卖的鸡禽是在山东养殖并转运过来的,该企业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收购发票吗?

A
您好,福建企业在南平向自然人购买鸡禽,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收购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1 13:28:46收购发票福建
Q

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凭证有哪些?

A
您好,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0 16:39:19应纳税所得额全国
Q

企业获得财政补贴,如何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开具数电发票?(江苏)

A
您好,如果您是江苏省纳税人,取得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可按下列步骤开具发票:一、以“企业业务”身份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或【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开票业务办理】-【蓝字发票开具】进入,点击【立即开票】进入开票功能。二、在“立即开票”界面,选择【电子发票】,“选择票类”下选择“普通发票”,点击【确定】,进入“发票填开”界面。温馨提示:不征税业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在“购买方信息”栏里,填写“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购买方地址”“电话”等信息。四、填写项目名称,选择“自行选择商品编码”。五、在“自行选择商品编码”界面,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中的“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点击【保存并带入当前行】。六、此时页面弹出提醒,请点击【确定】。七、根据情况填写“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含税/不含税)”“金额(含税/不含税)”“税率/征收率”“税额”“备注信息”等,开票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发票开具】。八、发票开具成功后可通过邮箱、二维码、PDF、OFD、XML、打印等方式进行交付。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9 17:09:28发票开具江苏
Q

北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有关规定

A
一、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税前扣除基本规定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2.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3.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4.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5.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6.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二、税前扣除凭证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1.税前扣除凭证的定义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2.税前扣除凭证管理遵循的原则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3.税前扣除凭证与税前扣除的关系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4.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5.税前扣除凭证的适用情形(1)境内支出①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②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境外支出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3)不合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6.补开、换开符合规定发票或提供三项必备资料规定(1)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②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③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④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⑤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⑥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7.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规定期限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8.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发票或提供三项必备资料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9.其他情形追补扣规定除发生28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10.企业共同接受增值税劳务税前扣除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问题解答一、问:企业发生的支出在税前扣除条件是什么?答: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在税前扣除,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二是税前扣除凭证还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等有关规定。二、问: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是什么?答: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三、问: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哪些原则?答: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四、问: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哪些?答: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五、问:企业应在什么时间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答: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六、问:我单位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答:(一)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二)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七、问:我单位在境外发生的支出项目,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答: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八、问:我单位取得不合规的发票,怎么处理?答: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九、问:我单位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未取得部分支出项目的发票,怎么处理?答: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十、问:我单位被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取得不合规发票,怎么处理?答: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Q

如何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完成电子专用发票二次辅导?(江苏)

A
您好,如果您是江苏省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地方特色】-【服务提醒】-【电子专用发票二次辅导】进入电子发票辅导界面。选择推送的消息后,选择是否需要辅导即可。注意:电子专用发票二次辅导需要由三类人员进行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8 17:10:01确认江苏
Q

新设立的公司首次领票开票在电子税务局如何办理?(青海省)

A
您好,新开业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新办纳税人开业】,填写完成相关税务信息报告后,根据系统提示,完成票种核定业务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即可领用发票或开具数电票。有对应票种的纳税人可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申领】-【发票领用】操作领票。开具数电票可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发票及税控设备发放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注意:如需要开具的发票为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无需进行申领,直接在发票额度范围内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8 16:47:05电子税务局青海
Q

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中“铁路电子客票”数电发票需要纳税人进行勾选确认,还是需要后续在申报增值税时填写相关栏次进行计算扣除?(北京)

A
您好,如果您是北京的纳税人,纳税人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8 11:22:46电子客票 抵扣北京
Q

购买机票后退票,相关费用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云南省)

A
您好,退票费能否抵扣取决于在多种增值税扣税凭证中是否取得了适合此种情形的扣税凭证,且退票行为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公司如果取得了售票方开具的项目名称为“其他现代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取得了售票方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数电发票中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均不能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6:20:44抵扣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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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9 10:01:31凭证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