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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67 条问答 · 搜索 “高新技术企业”

Q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

A
附件2《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及填报说明备案编号(主管税务机关填写):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扣缴单位基本情况扣缴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年销售额 资产总额 员工人数 总股本(实收资本) 转增股本情况未分配利润转增金额 盈余公积转增金额 资本公积转增金额 分期缴税情况序号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持有股份数持股比例计税金额应缴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计划签名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缴税时间缴税金额缴税时间缴税金额缴税时间缴税金额缴税时间缴税金额缴税时间缴税金额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扣缴单位负责人签字:扣缴单位盖章:年月日代理申报机构(人)签章: 经办人: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代理申报日期:年月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个人因转增股本取得所得,其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事宜。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扣缴义务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一、备案编号: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编制。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年销售额:填写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五、资产总额、员工人数、总股本(实收资本):填写企业转增股本当月相关数据。六、转增股本情况:填写企业转增股本的相关情况。七、计税金额:计税金额=(未分配利润转增金额+盈余公积转增金额+资本公积转增金额)×持股比例。八、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税金额×20%。九、计划缴税时间:按年度填写每一年度计划缴税的截止月份。十、计划缴税金额:填写每一年度计划分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19 15:12:30全国
Q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

A
附件1《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及填报说明备案编号(主管税务机关填写):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扣缴单位基本情况扣缴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总股本(实收资本) 分期缴税情况股权价格确定方法□上市公司股票□净资产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每股价格 序号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股权奖励时间获得股份数持股比例计税价格应缴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计划签名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缴税时间缴税金额缴税时间缴税金额缴税时间缴税金额缴税时间缴税金额缴税时间缴税金额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扣缴单位负责人签字:扣缴单位盖章:年月日代理申报机构(人)签章: 经办人: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代理申报日期:年月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个人取得股权奖励,其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事宜。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扣缴义务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一、备案编号: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编制。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股权价格确定方法:根据适用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方法勾选。选择其他合理方法的,应在横线中写明具体方法名称。五、每股价格:填写按照股权价格确定方法计算的每股价格。六、股权奖励时间:填写纳税人实际获得股权奖励的具体日期。纳税人在一个月份中多次取得股权奖励的,可一并填写。七、获得股份数、持股比例: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的股权份额及持股比例。纳税人在一个月份中多次取得股权奖励的,可合并填写。八、计税价格:计税价格=每股价格×获得股份数,或根据持股比例换算。九、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规定月份数×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税率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确定。规定月份数按照本公告有关规定确定。十、计划缴税时间:按年度填写每一年度计划缴税的截止月份。十一、计划缴税金额:填写每一年度计划分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19 15:12:30全国
Q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税率栏与企业实际税率不符时,该如何填报?(湖北)

A
您好,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企税税率优惠,可将差额10%的部分填写在A107040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14 13:07:37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湖北
Q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企业有什么特殊的优惠政策?

A
您好,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07 16:44:06高新技术企业全国
Q

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如何确定结转年限?

A
您好,一、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二、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一)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二)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三)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07 16:44:01亏损全国
Q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

A
您好,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04 17:28:48税率全国
Q

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

A
您好,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04 17:26:18企业所得税全国
Q

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其他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应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A
您好,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9 18:45:53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上进行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采集 ?

A
您好,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在符合条件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终了后及时向法人合伙人提供《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采集流程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采集】功能菜单进入功能页面,如图1所示。图1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采集二、选择采集信息所属年度(系统判断所选的所属期内是否已采集),系统根据法人合伙人及其企业所得税年报附表(A107030)数据,生成被投资企业类型的预填信息(可对被投资企业类型进行修改),点击“确定”进入信息采集页面,如图2所示。图2信息采集进入界面三、填写采集明细表,系统根据预填规则将信息自动带出,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如图3所示。图3采集明细表提交界面四、系统弹出温馨提示,确认后提交采集数据,申请成功,如图4、5所示。图4温馨提示界面图5申请成功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45:41新电子税务局全国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办理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信息报告(投资中小高新)?

A
您好,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信息报告(投资中小高新),具体操作步骤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民企业投资类企业所得税事项信息报告】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信息报告(投资中小高新)】功能路径二、点击二级功能页面中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信息报告(投资中小高新)】进入,如图2所示。图2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信息报告(投资中小高新)功能路径三、填报,如图3所示。图3填写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信息报告(投资中小高新)四、上传,如图4所示。图4上传附送资料五、提交,如图5所示。图5提交申请成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27:47应纳税所得额全国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中办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信息报告(投资中小高新)?

A
您好,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信息报告(投资中小高新),具体操作步骤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民企业投资类企业所得税事项信息报告】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信息报告(投资中小高新)】功能路径二、点击二级功能页面中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信息报告(投资中小高新)】进入,如图2所示。图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信息报告(投资中小高新)功能路径三、填报,如图3所示。图3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信息报告(投资中小高新)四、上传,如图4所示。图4上传附送资料五、提交,如图5所示。图5提交申请成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27:43全国
Q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矿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全省绿色矿山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A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自然资源部等7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研究制定了《进一步支持矿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全省绿色矿山建设的若干措施》,现印发你们,请加强部门协作,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水利厅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甘肃省审计厅  甘肃省委金融办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省营商环境建设局  甘肃省能源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甘肃省金融监管局  甘肃证监局2024年10月10日进一步支持矿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全省绿色矿山建设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加快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引导和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创建绿色矿山,巩固绿色矿山建设成效,服务矿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一、大力支持企业用矿需求1.支持能源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大型绿色矿山企业优先整合资源勘查开采(矿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指导并制定相关方案),提高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2.在符合国家、省内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优先向绿色矿山企业分配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开采指标。(省自然资源厅负责)3.为绿色矿山企业开通矿业权审批涉及各环节事项的绿色通道,视同重大项目办理,进一步压缩矿业权审批涉及各环节的审批时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时限由60个工作日缩减为30个工作日,“三合一”方案评审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时限由90个工作日缩减为40个工作日。(省自然资源厅负责)4.以招标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时,评标中将绿色矿山作为评分因素,相应增加权重;符合《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及进一步完善勘查开采登记工作的通知》(甘资规发〔2024〕2号)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时,可优先向绿色矿山企业协议出让矿业权。(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5.支持绿色矿山企业进行“绿色化、信息化、智能化”改造。(省工信厅负责)6.对通过智能化示范煤矿验收的煤矿绿色矿山,给予产能置换、矿井产能核增等方面的优先支持,在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上,对积极推广应用井下智能装备、机器人岗位替代、推进煤矿开采减人提效的煤矿予以倾斜。(省能源局、省应急厅负责)二、进一步做好采矿用地保障7.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依法将绿色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设计的采掘区、选矿场、尾矿库、排土(渣)场、进场道路及行政办公等采矿用地项目布局优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为矿山采矿用地提供空间保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8.鼓励绿色矿山企业对矿山所在地区(省域范围内)依法取得的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省域范围内新增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产生的腾退指标可优先保障本地区绿色矿山企业的用地需求;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产生的节余指标优先用于绿色矿山企业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省自然资源厅负责)9.绿色矿山生产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省林草局审核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为14个工作日,并指导矿山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省林草局负责)10.大中型或勘查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绿色矿山企业需占用林地时,同等条件下,林业主管部门应优先给予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定额支持。(省林草局负责)11.符合《土地管理法》征收情形的绿色矿山采矿用地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实行弹性出让,对于需分期并符合条件的,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省自然资源厅负责)12.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征收情形的绿色矿山采矿用地,可以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或者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式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绿色矿山企业采矿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凭采矿许可证,按照规定申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年限与采矿许可期限一致;绿色矿山企业采矿权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使用自有土地采矿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然资源厅负责)13.在矿山及周边区域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保护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绿色矿山企业,允许其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其中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从事生态产业开发。(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负责)三、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14.对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落实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增值税、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税收政策见附件1)15.绿色矿山企业涉及国家鼓励实行综合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符合可以减缴部分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可结合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减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负责)四、加大创新金融政策支持16.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认定“三高”(高成长、高技术、高附加值)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享受相关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甘肃金融监管局、省委金融办负责)17.自然资源部门为金融机构办理绿色矿山矿权质押手续等开通绿色通道,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绿色矿山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并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担保费。(省委金融办、甘肃金融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负责)18.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并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相关产业基金或专项基金,在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保护修复、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等方面支持绿色矿山建设运营。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撬动作用,支持绿色矿山建设。(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甘肃证监局负责)19.建立“甘肃省绿色矿山投融资项目库”,通过“甘肃信易贷”平台推送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矿山投融资项目对接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矿山项目支持力度。(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省营商环境建设局、省委金融办、甘肃金融监管局负责)20.鼓励金融机构对“甘肃省绿色矿山投融资项目库”中的项目提供特色化、差异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拓宽抵质押物的范围,加大绿色矿山信贷投放力度。(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甘肃金融监管局、省委金融办负责)21.将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纳入省级重点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积极推进企业挂牌上市“玉如意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上海、深圳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省委金融办、甘肃证监局、省政府国资委负责)五、强化绿色矿山建设监督考核22.新建矿山(2021年后新设采矿权)在采矿权出让时将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纳入出让合同,正式投产1年内,通过绿色矿山核查验收;改扩建、生产矿山(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正常生产、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下同)要加快绿色化升级改造,在办理延续变更手续时,应明确绿色矿山建设时限和要求;出让合同中没有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补充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23.未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的,限期整改,在2个月内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未按合同要求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企业,纳入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并给予其6个月整改期,整改期内未建成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直至完成建设任务并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省自然资源厅等绿色矿山共建部门负责)24.省级绿色矿山申报、评估、核查、监督管理等全面实行一网通办;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应急、林草等部门,对矿山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初审合格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评估。(省自然资源厅负责)25.建立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具体见附件2),由省自然资源厅召集、其他绿色矿山建设共建部门指定专人参加“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安排部署绿色矿山遴选、核查抽查等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等绿色矿山共建部门负责)26.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抽取不低于10%的绿色矿山纳入随机抽查名单,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开展实地核查。严格落实《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要求》,发现问题的矿山企业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按程序移出绿色矿山名录。(省自然资源厅等绿色矿山共建部门负责)27.对于移出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经企业申请,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进行复核,通过后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移出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整改完成后可按程序再次申报省级绿色矿山。(省自然资源厅等绿色矿山共建部门负责)28.通过遴选并按程序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在甘肃自然资源网公告,“联席会议”年度审议后由省自然资源厅授牌;鼓励企业给予在绿色矿山创建过程中表现突出的部门或个人给予奖励。移出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收回省级绿色矿山标牌并停止享受绿色矿山相关优惠政策。(省自然资源厅等绿色矿山共建部门负责)29.绿色矿山建设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落实国家绿色矿山有关考核评价工作要求,根据绿色矿山建设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设置考核指标,压实地方政府绿色矿山建设责任。(省审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措施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措施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措施执行。附件:1.相关税收优惠政策.docx2.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docx3.采矿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模板(略)
Q

申请高新企业需要什么手续和资料?

A
您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一、企业申请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四)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五)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六)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二、专家评审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三、审查认定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9-30 11:11:06高新技术企业全国
Q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如何处理?

A
您好,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9-29 09:41:25高新技术企业全国
Q

纳税人在新电子税局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系统提示“您申报重复享受了减免所得税类优惠项目,请修改”,应如何处理?

A
您好,新电子税局实时校验纳税人以下三个数据,若其中两项或两项以上同时大于0,则属于重复享受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除上述三项外的其他全部减免所得税优惠事项金额累计“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填报叠加享受的不允许保存,纳税人需更正填报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9-05 13:57:11安徽
Q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及法人合伙人是如何界定的?

A
您好,一、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上述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2015年度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可统一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9-03 11:32:47查账征收全国
Q

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8月份申报增值税时不能选择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了怎么办?

A
您好,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您可以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8-16 15:25:52安徽
Q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A
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应纳税额。在2027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年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8-06 14:17:21安徽
Q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A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委),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4年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根据《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1〕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注册及生产经营的法人企业。  (二)2021年通过技术先进型企业认定的企业,今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满终止,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2022年、2023年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效期未满,不得提前申报认定。  二、申报时间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采取集中申报、统一受理、定期评审、结果公示的方式。企业在系统提交网上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  三、申报条件  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广东省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是指在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的职工人数。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员工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企业应正确核算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企业总收入,并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服务贸易类,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四、申报程序  企业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fuwu.most.gov.cn,以下简称“科技部政务平台”),在“服务事项”中,选择“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进入,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http://tas.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全国技先平台”)填报认定申请。  (一)企业填报。企业登录“科技部政务平台”,选择办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按系统要求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认定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3)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表》所填内容对应。《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页码,加盖企业公章,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报送至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二)初步审核。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核查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汇总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汇总表》(附件4)并加盖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公章。  (三)材料报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须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汇总表》(一式一份),连同辖区内企业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统一报送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发动。各地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联动协同,充分掌握所在辖区内外向型技术服务企业情况,发动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做好对申报企业的业务指导与培训,提高申报质量。  (二)优化创新服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作为重要企业创新主体,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针对性政策、考核评价、管理服务时,应视同高新技术企业,在财政政策、人才引进、土地供给资源上给予相应支持,加强面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创新服务。  (三)强化审核职责。申报企业要加强内部审核,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核。  (四)做好日常监管。各市科技部门会同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跟踪监测与监督管理。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要按年度在“全国技先平台”定期填报年度信息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在“全国技先平台”提交核心信息变更申报。  六、联系方式  1.省综合业务咨询电话:020-87681637、87687769。  2.材料报送地址: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科技信息大楼一楼综合业务办理大厅。  附件:1.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3.认定申报材料清单     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汇总表
Q

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A
您好,企业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由企业自行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因为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是不能叠加享受的。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31 18:07:02高新技术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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