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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企业所得税”

Q

哪些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
您好,下列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一、六大行业(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四大领域(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三、扩大至全部制造业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9 16:30:56固定资产全国
Q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如何处理?

A
您好,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9 16:30:56资产损失全国
Q

分支机构申请视同独立纳税人如何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 (北京)

A
您好,如果您是北京的纳税人。申请备案时,提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中第23条和24条相关材料,就地缴纳标识选“否”,原因选“视同独立纳税人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需注意,当汇总纳税报告中“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且“就地缴纳标识”为“否”、“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因”为“视同独立纳税人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需要根据税费种认定信息产生相应企业所得税的应申报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9 11:06:45汇总纳税北京
Q

北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有关规定

A
一、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税前扣除基本规定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2.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3.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4.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5.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6.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二、税前扣除凭证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1.税前扣除凭证的定义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2.税前扣除凭证管理遵循的原则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3.税前扣除凭证与税前扣除的关系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4.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5.税前扣除凭证的适用情形(1)境内支出①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②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境外支出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3)不合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6.补开、换开符合规定发票或提供三项必备资料规定(1)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②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③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④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⑤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⑥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7.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规定期限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8.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发票或提供三项必备资料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9.其他情形追补扣规定除发生28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10.企业共同接受增值税劳务税前扣除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问题解答一、问:企业发生的支出在税前扣除条件是什么?答: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在税前扣除,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二是税前扣除凭证还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等有关规定。二、问: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是什么?答: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三、问: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哪些原则?答: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四、问: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哪些?答: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五、问:企业应在什么时间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答: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六、问:我单位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答:(一)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二)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七、问:我单位在境外发生的支出项目,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答: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八、问:我单位取得不合规的发票,怎么处理?答: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九、问:我单位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未取得部分支出项目的发票,怎么处理?答: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十、问:我单位被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取得不合规发票,怎么处理?答: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Q

天津市内跨区成立的总分机构,是否需要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A
您好,我市行政区划内总机构仅在我市跨区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9 08:54:39企业所得税天津
Q

江苏企业如何比对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和增值税销售额?

A
您好,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和增值税销售额的比对,可参考以下内容:一、企业所得税:根据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金额”(包括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行“收入类调整项目”调增金额-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行“收入类调整项目”调减金额。二、增值税销售额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一般纳税人:当年12月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行、第5行、第7行、第8行销售额“本年累计”数。(二)小规模纳税人:当年第四季度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行、第4行、第7行、第9行、第13行销售额的“本年累计”数。如果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小于增值税销售额的,除以上正常原因外,还需注意自查是否存在数字填报错误、少报、漏报等非正常原因,对填报错误产生的两税营业收入差异要及时更正,确保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申报完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8 17:09:52增值税江苏
Q

广西的分支机构需要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A
您好,广西的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区分以下情形:一、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需要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二、广西区内跨市的总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8 11:27:02分支机构广西
Q

外省进京企业如何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中进行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北京)

A
您好,如果您是北京的纳税人,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8 11:24:28企业所得税北京
Q

成立分公司后,总公司做汇总纳税信息申报的时候,跨地区转移类型怎么选?(北京)

A
您好,如果您是北京的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第一款范围的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选择跨地区转移类型时,均选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8 11:22:49总分公司北京
Q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人员有什么税收优惠?(天津)

A
您好,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天津市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8 08:56:14创业就业天津
Q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有关执行口径的通知

A
各地市财政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为规范落实西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藏政发〔2026〕4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藏政发〔2022〕11号)第十八条规定,现将《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执行口径明确如下。一、实施办法第五条“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指通过用人单位在西藏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工资薪金,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西藏最低工资标准,且按规定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二、实施办法第五条“企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具体执行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的从业人数口径一致。劳动关系的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三、实施办法第五条“高校毕业生”,是指西藏户籍或者西藏高校毕业的毕业生,包括应届或者往届毕业生。四、实施办法第十条留存备查资料第三项“吸纳就业人员名单及相关证件”应包括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西藏自治区居住证、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退出现役证、毕业证等复印件。五、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2026年5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8西藏西藏
Q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适用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

A
为规范落实西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动西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就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适用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本公告适用于设在西藏享受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的企业。二、注册在西藏的企业,且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在西藏(经批准回西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驻区外企业和入驻藏青工业园经营的企业,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在注册地,视同在西藏),属于在西藏实质性运营。对于仅在西藏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任一项不在西藏的企业,不属于在西藏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一)生产经营在西藏。指企业在西藏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西藏,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西藏;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二)人员在西藏。指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西藏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西藏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当年度在西藏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三)账务在西藏。指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西藏,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西藏。(四)财产在西藏。指企业拥有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该财产在西藏实际使用或对财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西藏,且该财产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三、注册在西藏的企业,在西藏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西藏实质性运营。四、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采取“自行判定、申报承诺、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并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企业应对纳税申报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需将与实质性运营有关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包括:(一)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证明;(二)生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人事决策的会议纪要等;(三)从业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有关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四)账务资料、银行开户资料、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五)财产情况说明;(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报信息。五、企业享受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应按照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六、主管税务机关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当年度新增享受的企业实施“全覆盖”核查,对存量企业按照一定比例抽查。七、各级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共同开展实质性运营联合监管,建立实质性运营判定工作机制,企业对实质性运营判定有争议的,通过实质性运营判定工作机制研究予以确定,难以界定的,报上一级实质性运营判定工作机制进行指导。八、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2026年5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8西藏
Q

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登记注册的纳税人应税所得率标准是多少?(青海省)

A
您好,结合我省地域特点和实际情况,全省划分4个区域,在4个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纳税人应税所得率分别按以下标准确定:行业应税所得率(%)西宁市及东川工业园、各园区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农、林、牧、渔业4—104—94—83—7制造业6—156—156—155—8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34—134—104—8交通运输业8—158—158—157—10建筑业8—208—158—128—10饮食业8—258—258—208—15娱乐业15—3015—3015—3015—30采矿业10—2210—2510—2810—30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10—2510—2010—1510—1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2510—2010—1510—13其他行业10—3010—2510—2010—20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7:30:31核定征收青海
Q

江西省范围内,对于企业破产有何税收政策支持?

A
您好,一、增值税: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二、契税: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三、个人所得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经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和被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一年以上(含)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可以申请困难减免。因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经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一年(含)以上的企业有出租房产、土地租金收入,但出租房产、土地取得的租金收入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工资、缴交社会保险,且申请困难减免税款所属年度末的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以申请困难减免。五、企业所得税: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六、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6:51:33税收政策江西
Q

去年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的时候,系统有跳出风险服务提示,怎么今年没有弹出提示?(厦门)

A
您好,目前系统没有风险服务提示,建议您自行核对申报数据后再发送申报。申报后可通过申报自检结果查询功能自行核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6:07:32厦门
Q

怎么在电子税务局更正以前属期的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黑龙江省)

A
您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只允许纳税人更正最末一个已申报的季度申报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后,不得再对当年内的季度申报表进行更正。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黑龙江)更正申报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与缴纳】-【申报更正】-【申报更正与作废】功能菜单,或在搜索栏搜索“申报更正与作废”点击跳转。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5:43:29黑龙江
Q

汇总纳税报告是要在税务登记完成后才能办理的吗?(北京)

A
您好,如果您是北京纳税人,居民企业总、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总机构、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总机构先于分支机构备案的,系统自动推送总机构备案信息到未备案分支机构,提醒企业进行备案业务;同时系统提供总机构备案信息预填报服务,分支机构确认备案后报送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先于总机构备案的,系统自动推送分支机构备案信息到总机构,提醒总机构修改备案信息,并提供分支机构已备案信息的预填报服务,总机构备案分支机构信息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5:01:09汇总纳税报告北京
Q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报告到期了,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怎么办?(北京)

A
您好,如果您是北京的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汇总纳税报告”模块新增即可,有效期可以自行选择,但起始时间需要与上一条连续。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4:48:54汇总纳税北京
Q

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是否必须逐年延续弥补?(北京)

A
您好,如果您是北京的纳税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说明明确: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4:48:44以前年度北京
Q

总、分机构均在北京市内的居民企业,是否需要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A
您好,如果您是北京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其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均在北京市的,应当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4:48:32总机构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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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9 10:01:31凭证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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