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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 条问答 · 搜索 “个人所得税”

Q

广西的企业一次性补发多个月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能否在发放当月申报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一次性税前扣除?

A
您好,企业一次性补发以前月份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应按以下规则处理:一、计税与扣除规则计税时点:补发金额应全额计入实际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允许按补发月份所对应的累计扣除限额,在发放当月一次性税前扣除。二、申报操作指引当前申报方式: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中,将累计可扣除额填写在“其他扣除”的“其他”栏。务必在备注栏详细说明:补发所属期间、补发总额及税前扣除总额。2026年起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更新:自2026年税款所属期起,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网页端)的申报模块中,【本期其他扣除】项下将增设【公务交通费用】和【通讯费用】专用栏。届时,您可直接在相应栏目填写累计扣除额,并同样需要在备注栏附注补发详情。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0 17:05:54其他广西
Q

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A
【事项名称】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申请条件】扣缴义务人除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外,就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相关应纳税款。【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2份2《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已向被扣缴义务人开具税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第二联1份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开具税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7.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后,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证明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24 13:54:41其他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

A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2009年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16〕13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该企业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该企业税前扣除的上述支出,是企业真实发生的支出。  根据你局提供的材料:一、除本案所涉及稽查外,未对该企业进行过其他稽查立案处理;二、除本案所涉违规列支行为外,未发现该企业成立以来存在其他违规列支行为;三、本案所涉该企业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已在当期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据此,从证据角度不能认定该企业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  综上,我局同意你局的第二种复核意见,即不认定为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06-19其他全国
Q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A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精神,以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现将我省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南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402元/月;  二、其他设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按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12%的幅度内口径计算并执行。  以上标准自2014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自始无效。  特此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4-12-28其他江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