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税乎网
首页税收法规税务解读稽查案例税务问答资料法院判例税务新闻专题
高级搜索 收藏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税种
全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其他

共 7 条问答 · 搜索 “高新技术企业”

Q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A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和推动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产研院)改革发展,不断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省产研院独立法人性质的专业研究所、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公司使用财政资金取得的科技成果,不涉及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归相应院所、公司所有;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依法依规自行处置,不需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主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对于职务科技成果,省产研院可按规定赋予完成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鼓励国内外科技成果到省产研院进行二次开发、转移转化,省科技计划项目或专项资金建立专门渠道给予优先支持。省产研院及专业研究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并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时,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收入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省产研院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省产研院日常运行及业务工作开展、专业研究所建设运营、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人才队伍建设、产业创新服务能力建设、创新资源集聚等,可用于省产研院及专业研究所支付市场化聘用的人才基本薪酬、对外购买服务和技术创新成果、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等。建立省产研院专项资金稳定支持机制,充分赋予省产研院经费使用自主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及调整,由省产研院理事会批准。三、围绕省产研院聚焦的相关领域,在省科技创新投资基金下设立子基金,支持省产研院牵头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培育发展高水平创新型企业,形成财政资金支持与科创基金投资相结合的联动机制。四、省科技、财政、税务、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为省产研院、专业研究所及其衍生孵化企业、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公司,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知识产权服务等政策落实的专门服务渠道。企业委托省产研院专业研究所进行技术研发所发生的支出,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省产研院、专业研究所和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公司取得的财政拨款,符合规定的,计入不征税收入管理。五、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教师、科研人员等到省产研院兼职,学校认同其在省产研院的工作业绩,并作为教师、科研人员学校考核和职称评聘等的依据。高校院所应支持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省产研院开展技术开发和创办衍生企业,由省产研院、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间原单位可为其保留人事关系,时长不超过6年,并保留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基本待遇。授权省产研院组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支持建设综合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市人才计划项目为省产研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建立专门渠道。六、税务机关根据省产研院需求,提供“个性化”税务服务,按照宽松便捷的原则,简化流程、手续,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给予减免支持。经核定为科研机构的省产研院专业研究所,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七、省有关部门对省产研院聘用的外国高端人才及其随行家属办理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等提供绿色通道;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才来省产研院开展技术研发或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中国籍公民相应的同等待遇。八、鼓励省产研院参与国际科技交流合作,与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跨国公司联合建设研发机构,在境外设立或参与设立研发、科技服务等机构。省产研院、专业研究所和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公司开展国际合作所需付汇,实行其事先承诺,省商务、科技、税务等部门事后并联监管。对省产研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行区别管理政策,按实际需要赴境外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合作。九、省财政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省产研院采取“拨投结合”方式实施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省产研院联合细分行业龙头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十、省教育厅支持省产研院与高校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通过产教融合培养理论知识扎实、实践动手能力强、符合产业实际需求的产业创新人才。十一、支持各设区市与省产研院一体化建设运行地方产业技术研究院;鼓励各市、县(市、区)支持省产研院布局建设专业研究所,以“拨投结合”方式实施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培育省研发型企业,建立企业联合创新中心,并给予资金、场地等政策支持。支持省产研院加大对创新资源相对薄弱地区的支持力度,在重大平台建设、成果转化落地方面给予扶持;支持省产研院、专业研究所及其衍生孵化企业、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落户南北共建科创飞地,支撑区域重点产业发展。十二、支持省产研院建立完善管理运营团队绩效奖励机制,建立完善有利于促进省产研院深化改革的综合考评机制和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免责机制。本通知自2023年7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49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6-26个人所得税江苏
Q

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定是什么?

A
您好,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定如下:一、关于股权奖励(一)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2.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二)计算股权奖励应纳税额时,规定月份数按员工在企业的实际工作月份数确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二、关于转增股本(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三、关于备案办理(一)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等。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留存。(二)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四、关于代扣代缴(一)企业在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应将纳税人取得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情况单独填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字样。(二)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及时代扣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19 15:11:10个人所得税全国
Q

什么情况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

A
您好,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二、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也可选择使用递延纳税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四、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额。五、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告备案,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六、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告备案,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18 19:21:33个人所得税全国
Q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A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委: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人员的奖励,应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获得奖励人员在获得股权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但暂不缴纳税款,该部分税款在获得奖励人员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一并缴纳,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2.获得奖励人员取得按股权的分红时,企业应依法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将税后部分优先用于扣缴获得奖励人员取得股权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的应纳税额。  3.获得奖励人员在转让股权时,对转让收入超出其原值的部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后部分优先用于缴纳其取得股权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的应纳税额尚未缴纳的部分。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标准,由北京市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备案批准后实施。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企业相关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四、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应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获得奖励人员在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获得奖励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者取得的收益和资产用于缴纳其取得股权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的应纳税款尚不足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六、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关村管委会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七、在2014年l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股权奖励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1月l日至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实施股权奖励且已进行税收处理的,不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八、请北京市根据以上规定研究制定对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延期纳税的具体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4-08-30个人所得税全国
Q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A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有关企业向股东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三、股东转让股权时,尚未缴纳的分期缴纳税款,应在转让时一次性缴纳。  四、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五、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得转增股本的股东,可享受上述延期纳税的优惠。文发之日前转增股本且已完税的,不再按本通知规定分期纳税。  六、请你市根据以上规定制定企业向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纳税的具体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3-09-29个人所得税全国
Q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A
北京、上海、安徽、湖北(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支持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以下统称试点地区)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试点地区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通知如下:一、对试验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试点地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试点地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本通知所称企业相关技术人员,是指企业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一)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二)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四、对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应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五、技术人员获得股权后再转让时,对转让的差价收入,即转让收入高于获得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的部分,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经有关部分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技术人员,可享受上述分期纳税的优惠。七、请试点地区省级财税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以上规定,研究制定对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纳税的具体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3-02-25个人所得税全国
Q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

A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通知通知如下:  一、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企业相关技术人员,是指企业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主营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四、对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且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在收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五、技术人员获得股权后再转让时,对转让的差价收入,即转让收入高于获得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的部分,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技术人员,可享受上述延期纳税的优惠。  七、请北京市根据以上规定研究制定对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延期纳税的具体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09-21个人所得税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