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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收录日期
2026-05-17
文号
国税函〔2008〕1084号
发文单位
税务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法规税务规范性文件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200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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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内容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收优先权是否包括滞纳金的请示》(粤国税发〔2008〕2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立法精神,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强制执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适用这一法律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