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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收录日期
2026-05-19
文号
-
发文单位
中国税务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新闻新闻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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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链接

📄 全文内容

费俊霖(纳税人识别号:230102********3732):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向你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京税二稽税通〔2025〕100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通知你下列事项: 费俊霖(身份证件号码:230102********3732): 事由:拟将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你若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在失信信息公布前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京税稽二处〔2024〕3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税稽二罚〔2024〕4号)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我局拟将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不对外公布),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若未在失信信息公布前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京税稽二处〔2024〕3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税稽二罚〔2024〕4号)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我局拟将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拟将你失信信息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税务机关联系人:刘华慧 毕岩 联系电话:010-82259358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院C3座330室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