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税乎网
首页税收法规税务解读稽查案例税务问答资料法院判例税务新闻专题高级搜索
AI 问答 收藏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1. 首页
  2. 法规列表
  3.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收录日期
2026-05-17
文号
国税函〔2008〕1020号
发文单位
税务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法规税务规范性文件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2008-12-10
返回列表
来源链接

📄 全文内容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 财税〔2008〕56号 )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 财税〔2008〕56号 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