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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收录日期
2026-05-17
文号
国税函〔2008〕438号
发文单位
税务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法规税务规范性文件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2008-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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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内容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