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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收录日期
2026-05-17
文号
国税发〔2008〕11号
发文单位
税务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法规税务规范性文件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200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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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链接

📄 全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不适用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 二、边境贸易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自2008年1月1日起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7〕123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