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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收录日期
2026-05-17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年第2号
发文单位
税务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法规税务规范性文件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200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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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链接

📄 全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 《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3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国将使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发票。为做好新旧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暂继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