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税乎网
首页税收法规税务解读稽查案例税务问答资料法院判例税务新闻专题高级搜索
AI 问答 收藏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1. 首页
  2. 法规列表
  3.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收录日期
2026-05-17
文号
国税发〔2006〕104号
发文单位
税务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法规税务规范性文件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2006-07-13
返回列表
来源链接

📄 全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2006年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分类疏导 各地税务机关可按照行业、规模、区域、纳税信用等标准,结合纳税人的意愿,将纳税人进行分类,分时分批次换证,减少纳税人等候时间,避免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 税务登记表格发放可提前开始,可以在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涉税事项时发放;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通过网络、邮寄或者税收管理员下户等方式发放。报送(收取)应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国税发〔2006〕38号)(以下简称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二、业务处理 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应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纳税人在银行开户时,开户银行必须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登录新的账号。对原有账号暂不作登录要求,但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填写统一的税务登记表,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证件式样与内资企业相同,具体工作按照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总结经验,注重实效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要求,总结换证工作经验,除认真填写《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外,尤其要注意统计因为利用原有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简化业务流程、联合换证等而降低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的情况。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