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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

收录日期
2026-05-17
文号
国税函〔2006〕620号
发文单位
税务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法规税务规范性文件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200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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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链接

📄 全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 ,为适应葡萄酒消费税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总局统一了《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号码总位数为10位,第1、2位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行政区划码,第3、4位为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码,后六位为自然码。 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号码不得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