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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

收录日期
2026-05-19
文号
-
发文单位
中国税务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新闻新闻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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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内容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一、基本情况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15年,《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明确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政策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二)主要文件 1.《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 三、征收对象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四、征收标准 (一)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8%,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为4%。 (二)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一致。 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为本人缴费工资,以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和60%,作为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一致。 五、征收方式 截至2024年底,全国有25个省(区、市)税务部门征收职业年金,其中,部分省职业年金经由国库缴入归集户,部分省职业年金直接缴入归集户。其他省职业年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职业年金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六、征期安排 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