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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收录日期
2026-05-17
文号
国税发〔2005〕83号
发文单位
税务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法规税务规范性文件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200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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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链接

📄 全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部分液化气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现明确如下: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