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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

收录日期
2026-05-17
文号
国税发〔2004〕101号
发文单位
税务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法规税务规范性文件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200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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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进度,简化出口退(免)税程序,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前,不再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直接向其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31号)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