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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

收录日期
2026-05-17
文号
国税函〔2003〕1396号
发文单位
税务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法规税务规范性文件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200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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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内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应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对销售额未达到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其应免予征收而实际已征收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在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的税款退还程序予以退还。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二 〇〇 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