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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缴社会保险费免征契税的批复

收录日期
2026-05-17
文号
国税函〔2001〕483号
发文单位
税务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法规税务规范性文件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200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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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以房地产作价抵缴养老保险金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湘财农税〔200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中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征收机构承受用以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