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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收录日期
2026-05-17
文号
国税函〔1999〕465号
发文单位
税务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法规税务规范性文件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199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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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内容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