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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收录日期
2026-05-17
文号
国税函〔1999〕191号
发文单位
税务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法规税务规范性文件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199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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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内容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函〔199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当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