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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收录日期
2026-05-17
文号
国税发〔1999〕40号
发文单位
税务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法规税务规范性文件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199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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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链接

📄 全文内容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