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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收录日期
2026-05-17
文号
国税函〔1996〕744号
发文单位
税务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法规税务规范性文件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199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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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链接

📄 全文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字[1996]41号)悉。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