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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联邦快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收录日期
2026-05-17
文号
国税函〔1996〕107号
发文单位
税务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法规税务规范性文件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199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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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链接

📄 全文内容

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美国联邦快运公司开通纽约至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货运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6]149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中国和美国政府于1982年3月5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第一条的规定,对美国联邦快运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和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但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美国联邦快运公司开通纽约至北京
往返定期货运航班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美国联邦快运公司
开通 纽约至北京、上海往返定期
货运航班的通知 民航运函[1996]149号 华北、华东管理局: 根据我国政府与美国政府达成的有关协议及中国民航总局外许【1995]
035号文件,美国联邦快运公司将于1996年3月4日,开通纽约至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货运航班,具体情况如下: 航班号∶FM0087/0088 机 型∶B747F 班 期:每周三、六 航 线∶纽约一芝加哥一安克雷奇一北京一上海一东京一安克雷奇
一纽约 北京、上海至东京间无业务权,美国长青航空公司不再经营上述航线。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空管部门通知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认真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