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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收录日期
2026-05-17
文号
国税函发〔1995〕114号
发文单位
税务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法规税务规范性文件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199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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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链接

📄 全文内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复航北京(民航运函〔1995〕136号)转发你局。请根据我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于1988年11月17日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以及于1985年11月22日签署的互免空运企业税收协定的规定,对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利润和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复航北京的通知 (1995年2月24日 民航运函〔1995〕136号) 华北、中南管理局: 根据中澳两国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及民航总局外许(1995)003号经营许可,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计划从1995年3月29日起复航墨尔本--悉尼--北京往返定期航班,具体计划如下: 一、航班号:QF187/8 二、机型B767-300 三、班期:每周一班,星期三 四、航线:墨尔本--悉尼--北京往返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航行部门通知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