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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收录日期
2026-05-17
文号
国税函发〔1990〕853号
发文单位
税务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法规税务规范性文件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199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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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链接

📄 全文内容

贵州省税务局: 你局(90)黔税政二字第69号《关于对水泥厂等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 《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予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