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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收录日期
2026-05-17
文号
国税函发〔1990〕434号
发文单位
税务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法规税务规范性文件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199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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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内容

我局(86)财税地字第8号和(87)财税地字第3号文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3年。目前,许多事业单位免税已满3年。经研究决定,从1990年起,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现通知如下: 一、对1990年以前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凡已经免征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 3年的,应按规定恢复征税;对已经办理免税手续,但免征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 还不满3年的,可以继续免税到满3年为止。 二、对1990年1月1日以后,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再享受3年免税照顾,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和车船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