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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收录日期
2026-05-17
文号
(89)国税地字第123号
发文单位
税务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法规税务规范性文件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198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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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链接

📄 全文内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规定,现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除上述规定外,港口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