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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

收录日期
2026-05-17
文号
国税地字〔1989〕44号
发文单位
税务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法规税务规范性文件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198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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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链接

📄 全文内容

能源部: 你部能源经(1989)157号《 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 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89)国税地字第13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3号文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因其他行业也有类似问题,在我局统盘研究另行文作出规定之前,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