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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收录日期
2026-05-17
文号
〔1989〕国税油字第2号
发文单位
税务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法规税务规范性文件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198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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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链接

📄 全文内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 ,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应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 和公司使用的土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管理征收。使用的土地在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和直接征收单位所在地的,由分局和直接征收单位管理征收,还是由当地市、县税务机关管理征收,由主管分局和直接征收单位与当地市、县税务局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