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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收录日期
2026-05-17
文号
国税地字〔1989〕14号
发文单位
税务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法规税务规范性文件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1989-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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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内容

为了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规定,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