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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宗教寺庙'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收录日期
2026-05-17
文号
(88)国税地字第20号
发文单位
税务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法规税务规范性文件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198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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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局: 你局(88)宗发字386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中的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我局已在(88)国税地字第15号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中作了解释,即“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这里的“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堂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