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税乎网
首页税收法规税务解读稽查案例税务问答资料法院判例税务新闻专题高级搜索
AI 问答 收藏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1. 首页
  2. 法规列表
  3. 法规

关于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收录日期
2026-05-18
文号
财税〔2026〕39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法规财政部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2026-04-15
返回列表
来源链接

📄 全文内容

财税〔2026〕39号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现就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称平潭)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地经“二线”销往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 1.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2.平潭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 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兴建(包括改扩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 3.内地销往平潭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具体范围见附件。 4.按相关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本通知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附件:内地销往平潭综合实验区不予退税的货物清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4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