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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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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解答

收录日期
2026-05-20
文号
-
发文单位
中国税务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新闻新闻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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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链接

📄 全文内容

近期,为进一步加力支持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广大经营主体开展外贸出口业务,便于企业掌握出口退税现行规定、及时了解出口退税便利化举措,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企业普遍关心的出口退税热点问题,整理了热点问答。本期选取部分内容,供读者参考。 商品代码不一致问题 问: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由于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我公司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贵公司应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申报退(免)税,并同时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出口退(免)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是否可以自行跟进了解出口退(免)税的办理进度? 答:可以。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贵公司可登录电子税务局,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及时跟进了解贵公司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办理进度等情况。 问: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22年10月有一笔出口业务,但由于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没能在规定期限内收汇。请问,这种情况能否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答: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贵公司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即可视同收汇,予以办理退税;如果贵公司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资料,也可视同收汇,予以办理退税。 报送收汇资料 问:我公司是一家四类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时候,是否需要报送收汇资料? 答:需要。 虽然自2022年6月21日起,出口退(免)税实施新的收汇管理政策:减少一个申报事项,将不能收汇事前申报改为事后备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增加一个视同收汇情形,将纳税人因疫情等原因无法收汇而取得的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免)税,进一步增加纳税人可退税款。但是,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非接触”办理 问: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出口企业,听说税务机关在大力推行出口退(免)税“非接触”办理。请问,什么是出口退(免)税“非接触”办理?具体可以办理哪些事项? 答:出口退(免)税“非接触”办理,指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交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税务部门受理申报后,使用信息系统为纳税人审核办理相关事项,再通过相应渠道反馈办理结果。 目前,企业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所有出口退(免)事项时,均可采用“非接触”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