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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收录日期
2026-05-18
文号
-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法规财政部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202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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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22 〕 7号 )有关要求 ,现就 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 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二、个人缴费 享受 税前扣除 优惠时,以 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 平台 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 取得工资薪金 所得 、 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的,其 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 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 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 扣缴单位应按照本 公告 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 其 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 在限额标准内 据实扣除 。 个人按规定领取 个人 养老金时,由 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 市 的商业银行机构 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 三、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 部门与税务部门应 建立信息交换机制, 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 平台 将个人养老金涉税信息交换至税务部门 ,并配合税务 部门 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四、 商业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应及时对在该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五、 各级 财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 做好 组织落实 , 对 本公告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 上级主 管部门反映。 六、 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 自 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 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 统一 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