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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收录日期
2026-05-18
文号
-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法规财政部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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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链接

📄 全文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