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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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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第三分局加强抵债房产税源管理

收录日期
2026-05-18
文号
-
发文单位
中国税务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新闻新闻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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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张微 记者程丽华 赵敬)银行通过以物抵债等方式取得的不动产,由于资产取得渠道特殊、权属变更链条长、历史资料不全等问题,容易出现税源登记不及时、申报缴纳不到位等情况,给税务部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带来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副科长崔美玲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银行通过法院裁定取得的抵债房产,应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次月起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而不应该以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作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但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有的银行认为抵债资产不属于自有房产,未将其囊括进固定资产中,导致未及时对抵债资产房土两税进行税源信息采集。”崔美玲说。 为此,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对所辖银行近5年抵债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全面梳理,逐笔核对法律文书、坐落地址、权属状态,精准锁定未登记、未申报的风险房产,积极与司法部门加强沟通,获取抵债资产相关信息,与房土两税税源台账逐项比对。 通过信息比对,税务部门最终确定8家银行存在欠缴房土两税的情况。在税务部门的辅导下,8家银行足额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30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