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税乎网
首页税收法规税务解读稽查案例税务问答资料法院判例税务新闻专题高级搜索
AI 问答 收藏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1. 首页
  2. 法规列表
  3. 新闻

“訾粟而税”的公平思想

收录日期
2026-05-20
文号
-
发文单位
中国税务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新闻新闻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2023-08-07
返回列表
来源链接

📄 全文内容

“訾粟而税”,是战国时商鞅在秦国推行的田赋征收政策,记载于《商君书·垦令》篇:“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意思是:根据粮食的产量来计算田赋,那么国家的田赋制度就会统一,而百姓承担的赋税才会公平。可见,“訾粟而税”解决的是公平纳税的问题。 商鞅推出“訾粟而税”有其时代背景。春秋初期,齐国施行“相地而衰征”(《国语·齐语》),即按照土地肥力的差别而分别课税。鲁国实行初税亩以后,“履亩而税”(《公羊传》),即按土地面积的多少征税。 这两种田赋征收方法都是采用定额制度,不论年成好坏,都按照同样的标准征收。尽管“相地而衰征”和“履亩而税”这两种制度并不完全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以土地为计税基础。对此,作为秦国变法主导者的商鞅,却有着不同的看法。在他看来,以农产品收获多寡为标准来课税的“訾粟而税”,更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这种公平性是由政策的统一性所带来的,只有政策统一,对谁都一样,这样才能显示公平。 《史记·商君列传》中提到,“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废除旧的井田制,实行平等的赋税,要求重新丈量一切耕地,重新划分田界。只有清丈出隐瞒的田产,迫使隐瞒者按照真实拥有的土地纳税,才能真正做到公平负担田赋。“訾粟而税”更是充分考虑了实际生产条件,按单位亩产量征税。 “訾粟而税”,丰年政府可以多收田赋,凶年农民可以少缴田赋,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一定意义上促进了社会公平,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訾粟而税”对后世也产生了深远影响:汉代的“十五税一”“三十租一”制度就是对它的进一步发展;东汉末年,曹操针对当时严重的土地兼并问题颁布了《收田租令》。这些制度都是对税赋公平理念的追求和践行。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