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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历经三个阶段

收录日期
2026-05-20
文号
-
发文单位
中国税务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新闻新闻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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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链接

📄 全文内容

除了税优型健康险,税延型养老保险近年来也很受关注,其试点政策的形成,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试点开始阶段。《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第二阶段:试点延续阶段。2019年6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四条明确,个人按照财税〔2018〕22号文件领取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将个人领取的该项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由“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计入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三阶段:试点扩围阶段。2022年11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目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公布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地区)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169号),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为先行试点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