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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

收录日期
2026-05-20
文号
-
发文单位
中国税务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新闻新闻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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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泰伯 记者孙丽娜)日前,青海省政府发布《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计税依据、各地区税额标准的确定进行明确。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合理保护和有效开发利用土地资源,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通知规定,青海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青海省设立的太阳能发电等园区认定为工矿区,园区内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确定工矿区范围,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根据通知,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各市、州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测定的土地面积包括建设用地面积和按原地类管理的土地面积。各市、州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按通知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本地区测量工作;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