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税乎网
首页税收法规税务解读稽查案例税务问答资料法院判例税务新闻专题高级搜索
AI 问答 收藏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1. 首页
  2. 法规列表
  3.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

收录日期
2026-05-17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
发文单位
税务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法规税务规范性文件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2016-06-06
返回列表
来源链接

📄 全文内容

为简化《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执行程序,内地税务主管当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经协商,通过2016年3月16日和2016年4月15日换函,对在内地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一事达成一致,现公告如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为香港居民就某一公历年度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可用作证明该香港居民在该公历年度及其后连续两个公历年度的香港居民身份。如有关香港居民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安排》待遇条件,则原适用于该公历年度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不能用作证明其在情况发生变化后的香港居民身份。 根据换函规定,以上安排自2016年4月15日起生效执行,2016年4月15日以前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也按照以上安排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