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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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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等办法

收录日期
2026-05-18
文号
-
发文单位
中国税务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新闻新闻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202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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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钰)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和《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两个办法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对纳税人(不包括自然人)预缴增值税进行规定。根据办法,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后不再预缴增值税。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应当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规定。办法规定,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