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税乎网
首页税收法规税务解读稽查案例税务问答资料法院判例税务新闻专题高级搜索
AI 问答 收藏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1. 首页
  2. 法规列表
  3.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收录日期
2026-05-17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发文单位
税务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法规税务规范性文件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2013-02-06
返回列表
来源链接

📄 全文内容

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