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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收录日期
2026-05-17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发文单位
税务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法规税务规范性文件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201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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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链接

📄 全文内容

现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和 《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4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