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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收录日期
2026-05-17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9号
发文单位
税务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法规税务规范性文件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201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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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链接

📄 全文内容

现对卷帘机是否属于农机范围及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卷帘机属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卷帘机是指用于农业温室、大棚,以电机驱动,对保温被或草帘进行自动卷放的机械设备,一般由电机、变速箱、联轴器、卷轴、悬臂、控制装置等部分组成。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