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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收录日期
2026-05-17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
发文单位
税务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法规税务规范性文件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201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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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链接

📄 全文内容

现将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 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