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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收录日期
2026-05-17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发文单位
税务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法规税务规范性文件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20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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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链接

📄 全文内容

为明确政策,公平税负,现就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67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