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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收录日期
2026-05-17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
发文单位
税务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法规税务规范性文件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201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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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链接

📄 全文内容

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