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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收录日期
2026-05-17
文号
国税函〔2010〕144号
发文单位
税务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法规税务规范性文件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201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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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内容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