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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收录日期
2026-05-17
文号
国税函〔2009〕625号
发文单位
税务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法规税务规范性文件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200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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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内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人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9〕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发不属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